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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<title>Comments on: 香港病了</title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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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<description>Blogger 第一/唯一格言: 最厲害的騙子不是騙得過人，而是騙得過自己。</descriptio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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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title>By: mikeho305</title>
		<link>http://netbugs.hk/2008/11/13/41/comment-page-1/#comment-4</link>
		<dc:creator>mikeho305</dc:creator>
		<pubDate>Thu, 13 Nov 2008 09:06:12 +0000</pubDate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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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description>轉貼信報:再問為何運用特權條例

　由於民建聯昨天決定支持立法會運用權力及特權條例（下稱「條例」）調查雷曼事件，相信反對者已沒有足夠票數阻擋議案通過，立法會成立專責小組運用「條例」賦予的權力傳召各相關人等出席作供，將會如期進行。到了這個地步，再對事件提出「質疑」已無作用，「政治正確」的做法是站在大多數一邊，支持立法會「為民請命」，拷問銀行界和政府官員；但我們捨易取難，仍然希望盡最後的言責，對立法會運用「條例」進行調查的成效提出質疑。 

　　第一，立法會要運用權力及特權條例成立專責小組，但小組的工作範圍是什麼？至今為止，議員提出的僅是「研究雷曼兄弟相關迷你債券及結構性金融產品所引起的事宜，並在有需要時提出建議」，但最終調查要發揮什麼作用？最基本的要求，是小組必須查清雷曼事件的責任，追究誰人應該負責；現在看來，事件其實並不複雜，是部分銀行曾經使用不當的手法，令部分本來不應參與買賣迷你債券一類產品的市民「中招」，監管機構在銀行銷售過程中未盡全責，不能及早預防悲劇發生，部分官員應該被追究責任。立法會稍後大興問罪之師，得出的結論也不出這個範圍，試問又何須運用「條例」展開調查？議員乾脆提出動議，要求政府公布調查銀行銷售雷曼產品的結果，及要求政府嚴懲監管機構的失職官員，不是來得更直接、更快捷嗎？ 

　　其次，立法會動用「條例」進行調查，其任務是追查真相，日後如果查出有任何人要負上民事或刑事責任，仍需執法部門提出檢控，換句話說，經過一輪冗長的聆訊程序之後，立法會的結論可能是「政府需要控告銀行違規」，但在達成這個結論之前，將要經過一段漫長時間；如果要把問題交由法庭處理，為何不乾脆現在就手替苦主準備訴訟工作？現在馬上進入司法程序，不是比拖延幾個月甚至一年以上更有效嗎？ 

　　第三，有一種說法，是運用特權條例才能「逼銀行就範」，令苦主獲得更好的賠償；此說如果成立，等於未召開聆訊已預告銀行犯規，既然如此，又何需再浪費時間，透過聆訊查找真相？立法會的聆訊，代替不了法庭裁決，「預告」由立法會調查可能令苦主得到更多賠償，是絕對誤導兼且會令苦主再次產生不合理的期望。 

　　第四，運用特權條例會拖延苦主的賠償，是根據過去進行的聆訊「推論」；據本報查閱資料顯示，過去立法會七次運用特權條例進行調查，時間由七個月至二年不等，以迷債涉及的人物和機構眾多，聆訊時間只會長不會短，銀行以「等候聆訊結果再商討賠償」的策略，將會令苦主取回老本的日子遙遙無期。我們想知道，協助苦主的政黨是否對出現這種後果作出充分準備，並且向苦主作出清楚解釋？ 

　　有人問，既然有助查出真相，而銀行又有信心自己「清白」，為何要反對召開特權法案的聆訊？問題的答案，在於協助雷曼苦主的政黨到底想達到什麼目的，如果要盡快為苦主追討老本，現在進行的各項工作，包括銀行跟客戶私下協商、透過仲裁機制商討賠償方案、利用消委會的賠償基金，盡快為若干個案進行訴訟，這些都是有效、可行而且時間較短的方法，現在捨此而以特權條例介入事件，無論以什麼角度考量，都不是令苦主盡快取回投資金額的辦法，這是我們認為以特權條例召開聆訊無用的主要原因。 

　　當然，如果政黨希望以運用特權條例達到其他目的，這是政黨自己的政治考量，但跟幫助苦主盡快「脫困」的目的無關；我們對迷債風波的看法一貫如此：違反銷售守則的銀行必須受到懲罰、苦主取回老本應盡快獲得解決、監管當局如果失職必須問責到底，而上述種種，召開特權條例聆訊是幫不上忙的A</description>
		<content:encoded><![CDATA[<p>轉貼信報:再問為何運用特權條例</p>
<p>　由於民建聯昨天決定支持立法會運用權力及特權條例（下稱「條例」）調查雷曼事件，相信反對者已沒有足夠票數阻擋議案通過，立法會成立專責小組運用「條例」賦予的權力傳召各相關人等出席作供，將會如期進行。到了這個地步，再對事件提出「質疑」已無作用，「政治正確」的做法是站在大多數一邊，支持立法會「為民請命」，拷問銀行界和政府官員；但我們捨易取難，仍然希望盡最後的言責，對立法會運用「條例」進行調查的成效提出質疑。 </p>
<p>　　第一，立法會要運用權力及特權條例成立專責小組，但小組的工作範圍是什麼？至今為止，議員提出的僅是「研究雷曼兄弟相關迷你債券及結構性金融產品所引起的事宜，並在有需要時提出建議」，但最終調查要發揮什麼作用？最基本的要求，是小組必須查清雷曼事件的責任，追究誰人應該負責；現在看來，事件其實並不複雜，是部分銀行曾經使用不當的手法，令部分本來不應參與買賣迷你債券一類產品的市民「中招」，監管機構在銀行銷售過程中未盡全責，不能及早預防悲劇發生，部分官員應該被追究責任。立法會稍後大興問罪之師，得出的結論也不出這個範圍，試問又何須運用「條例」展開調查？議員乾脆提出動議，要求政府公布調查銀行銷售雷曼產品的結果，及要求政府嚴懲監管機構的失職官員，不是來得更直接、更快捷嗎？ </p>
<p>　　其次，立法會動用「條例」進行調查，其任務是追查真相，日後如果查出有任何人要負上民事或刑事責任，仍需執法部門提出檢控，換句話說，經過一輪冗長的聆訊程序之後，立法會的結論可能是「政府需要控告銀行違規」，但在達成這個結論之前，將要經過一段漫長時間；如果要把問題交由法庭處理，為何不乾脆現在就手替苦主準備訴訟工作？現在馬上進入司法程序，不是比拖延幾個月甚至一年以上更有效嗎？ </p>
<p>　　第三，有一種說法，是運用特權條例才能「逼銀行就範」，令苦主獲得更好的賠償；此說如果成立，等於未召開聆訊已預告銀行犯規，既然如此，又何需再浪費時間，透過聆訊查找真相？立法會的聆訊，代替不了法庭裁決，「預告」由立法會調查可能令苦主得到更多賠償，是絕對誤導兼且會令苦主再次產生不合理的期望。 </p>
<p>　　第四，運用特權條例會拖延苦主的賠償，是根據過去進行的聆訊「推論」；據本報查閱資料顯示，過去立法會七次運用特權條例進行調查，時間由七個月至二年不等，以迷債涉及的人物和機構眾多，聆訊時間只會長不會短，銀行以「等候聆訊結果再商討賠償」的策略，將會令苦主取回老本的日子遙遙無期。我們想知道，協助苦主的政黨是否對出現這種後果作出充分準備，並且向苦主作出清楚解釋？ </p>
<p>　　有人問，既然有助查出真相，而銀行又有信心自己「清白」，為何要反對召開特權法案的聆訊？問題的答案，在於協助雷曼苦主的政黨到底想達到什麼目的，如果要盡快為苦主追討老本，現在進行的各項工作，包括銀行跟客戶私下協商、透過仲裁機制商討賠償方案、利用消委會的賠償基金，盡快為若干個案進行訴訟，這些都是有效、可行而且時間較短的方法，現在捨此而以特權條例介入事件，無論以什麼角度考量，都不是令苦主盡快取回投資金額的辦法，這是我們認為以特權條例召開聆訊無用的主要原因。 </p>
<p>　　當然，如果政黨希望以運用特權條例達到其他目的，這是政黨自己的政治考量，但跟幫助苦主盡快「脫困」的目的無關；我們對迷債風波的看法一貫如此：違反銷售守則的銀行必須受到懲罰、苦主取回老本應盡快獲得解決、監管當局如果失職必須問責到底，而上述種種，召開特權條例聆訊是幫不上忙的A<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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